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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宁乡县政府陷入“巨额赔偿”困境
2017-04-11 09:56:50 来源:中国青年报  作者:陈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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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6日上午,在长沙市,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对一起涉及地方政府巨额赔偿的已判决生效的行政诉讼案件,进行再审听证。

  提出再审申请的是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政府。此前,宁乡县人民政府因工程管理行政强制一案被当地建筑承包商吴立明告上法院,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宁乡县人民政府赔偿原告吴立明各类损失共计14366197.86元,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据了解,这起涉及上千万元赔偿的生效判决,一年来只执行了344万元。

  当地一位官员向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透露,原告吴立明在此案判决之前多年来的上访诉求中,提出的清场损失尚不超过228万元,与两审判决结果1436万余元之间存在巨大差距。如果现在全部执行判决,国有财产将面临流失风险,有关领导将被追究责任;如果不执行,又面临不履行法院判决的指责。因此,当地政府“陷入了既要面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问题,又要面对还原事实真相维护公共财产安全的两难境地”。他们寄希望于通过再审来摆脱困境。

  政府行政干预引纷争

  这起诉讼纠纷的由来还得从11年前说起。

  2006年,宁乡县人民政府通过招商引资开发宁乡灰汤温泉度假项目。外地投资商湖南灰汤仙沐温泉度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灰汤仙沐公司”)与承包方湖南长沙双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湖南灰汤仙沐温泉度假村一期土建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后者又与吴立明签订协议,将其与灰汤仙沐公司签订的宿舍、宾馆和别墅土建工程,承包给吴立明完成。承包方式为按施工图施工,采取大包干方式,即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

  接手项目后,吴立明筹资添购了挖掘机、推土机等大型设备,并组织队伍进场施工,该项目于2006年年底正式动工。

  据吴立明介绍,由于这是当地政府引进外资的重大项目,并且被列为县第二届国际佛文化节接待中心,官方对此非常重视,要求“项目规划设计完成后,为确保其按计划竣工营业,可以边动工建设、边办理相关手续”,并提出“小雨不停工、大雨作斗争,白天不窝工,晚上要加工”。

  “当时为了赶工期,我们组织工人不分昼夜在现场施工,把饭送到工人手中。到2007年8月,当项目主要施工任务完成后,灰汤仙沐公司却以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为由,拒付后续工程款,工程被迫停止。”吴立明说。

  由于发包方和施工方僵持不下,眼看引进的重点项目沦为“烂尾”状态,当地政府加大了干预力度。2007年9月,有关部门召开灰汤仙沐项目协调会,提出“清场、结算要与工程验收同时进行……退场清理定在10月15日之前全部完成”,但吴立明拒绝“退场”。

  直到2008年3月底,在多方协商无果后,灰汤仙沐公司组织数十名保安对工地进行强制清场。据吴立明描述,当时两台大型推土机、50台大型后八轮、4台大型挖掘机先后进入工地现场,将工地内的所有工棚、临时办公房、建筑材料、钢筋、扣件、石棉瓦等属于施工方的财物直接推平,并由挖掘机对未能推平的建筑进行再次推平作业。推平后,由大型后八轮直接用带来的泥土掩埋。工地现场遗留的大部分建筑材料由后八轮运出,而少部分建筑材料被现场损毁。该清场过程一直持续到晚上,整个工地现场几乎被铲平。

  此次强制清场行动给吴立明造成了重大财产损失,他认为宁乡县政府是清场行动的幕后推手。

  上访户被劝状告政府

  “本以为接到的是个发财工程,最后却落得负债累累。我不但欠材料供应商的钱,还欠下民工大笔工资。每到春节前后,为避开上门讨债的队伍,我只好东躲西藏。”被强制清场后,吴立明不得不踏上躲债和长期上访之路。

  他告诉记者,只要是工作日,他就到各级政府上访,其中进京上访3次,到省、市上访100多次。“为了稳住我,有时政府也会给我一两万元的生活补助费。”

  2014年,时任湖南省委书记徐守盛对吴立明的信访件作出批示,要求限时办结积案。宁乡县为此成立了联合调处工作组,引导吴立明通过诉讼程序解决问题。“县长亲自出面做我的工作,劝我到法院去告政府。县长表态说,法院判了,我们赔偿才有依据。上午判了,我们下午执行;下午判了,我们第二天执行。”吴立明回忆说。

  2015年6月15日,吴立明以宁乡县人民政府为被告,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3次公开开庭审理,依据宁乡县项目工程建设办公室《灰汤仙沐项目协调会议纪要》,以及宁乡信访联席办对相关人员的调查汇报材料等证据,法院认定“涉案强制清场行为,是被告宁乡县人民政府为保证后续工程如期推进而采取的强制措施,灰汤仙沐公司是具体实施者”。

  法院认为,“本案中,没有法律、法规规定,被告有实施对原告退场采取强制措施的职权。而且,就算被告被赋予相应职权,也不得委托他人实施;事实上,涉案清场行为主要是由灰汤仙沐公司组织实施的。在程序上,被告也完全未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因此,被告对原告的强制清场行为,既无权源依据,又违反了委托规定,同时,其清场程序严重违法,属于典型的违法行政行为”。

  法院还认定,强制清场给吴立明造成的损失有3项:建设工地的建筑材料和建筑设备的损失,相应的利息损失,以及评估鉴定费用。

  2015年12月1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如下一审判决:一、确认被告宁乡县人民政府于2008年3月底对原告吴立明实际承建的湖南灰汤仙沐温泉度假村一期土建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强制清场行政行为违法;二、责令被告宁乡县人民政府赔偿原告因其违法的强制清场行为而造成的各种建筑材料和各种建筑设备设施损失11632490.06元,一年期存款利息损失2652107.8元,司法鉴定费81600元,合计14366197.86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宁乡县人民政府不服,原告吴立明也因为自己的精神损害赔偿等要求没得到满足不服,均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湖南省高院经过审理,于2016年3月29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6年4月28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宁乡县人民政府银行存款人民币14447963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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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焦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