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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嫌犯诈骗天津银行济南分行3亿元 故伎重施想再骗20亿
2017-03-13 10:04:01 来源:济南时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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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鸡生蛋]高额佣金回报,周密布局

  被告人张某在法庭上称,事情的起因,还得从2014年3月,他经人介绍认识男子谢某开始。

  张某表示,当时他经朋友老马(另案嫌疑人)认识了谢某。谢某自称,是东北某理财公司的副总。谢某表示可以操作非阳光业务,获取高额“佣金”,张某当时则对外自称是天津银行济南分行的副行长。

  “因为当时银行给我办了工资卡,还有工牌。我也误认为自己是银行员工。”张某说,他和谢某认识后,就开始逐步了解非阳光业务的更多细节。

  他还说,当时谢某曾在一张A4纸上,详细向他介绍了非阳光业务的具体操作流程:大体就是在大额存款进入“存款通道”后,进到银行内,利用假的大额存款通知单,到银行前台将钱兑换成支票取出。然后再将这笔贷款借给事先找好的用款企业,以此获取“佣金”。

  但张某也指出,这笔钱必须由资金管理方签署“六不原则”:即对这笔资金在一年时间内,承诺不挂失、不抵押、不转让、不查询余额、不开通网银、不提前支取,从而为用款企业争取一年的贷款使用时间。

  更重要的是,为了确保赚取到高额利息,必须要求用款企业在拿到贷款前提前支付利息。

  试解本案的几大疑问

  1.非阳光业务中,高达数亿的资金,为何要在“存款通道”内多次辗转交易,才到达涉事银行内的账户上?

  作为风险投资,高贴息的非阳光业务涉及多方利益,资金掮客利用人脉游说其间,就是为了“博弈”各方利益。例如,有银行关心业绩,有金融单位关心存款,只有各方都满意自己在这场交易中的“收益”,“存款通道”才能搭建成功,掮客才能从中渔利。

  2.大额存款通知书,为何要造假?

  非阳光业务不在“阳光下”,游离于监管之外。本案中,如果涉事的3亿元,作为定期存款存入银行内,势必无法取出,整个计划肯定会泡汤。为了让原有的定期存款转为活期存款,必须要对相关票据造假,大额存款证明书伪造成功后,才能到柜台办理支票,转出存款。

  3.谢某“核行”的目的,究竟是为了什么?

  倘若按照检方说法,谢某与张某是共同犯罪,为何谢某还要“核行”,亲自到银行内核查对方是否有能力开展相关业务?

  有一种推测认为,倘若谢某真的参与非阳光业务,那其“核行”行为,就是为了给后续“金蝉脱壳”做准备,从而与张某接下来具体实施票据诈骗的行为进行“切割”。但是否真的如此,还需要看证据说话。

  谢某的辩护人却认为,核行正是因为谢某对张某的具体身份存疑,也证明其对后续票据诈骗不知情,因此谢某行为不构成票据诈骗。4.提早出局的老马,还知道什么内幕?

  检方提供的证据中,早早出局的老马,作为另案嫌疑人,也做出一段供述,对非阳光业务有更深入的触及。

  老马没有参与这起案件,但他透露,非阳光业务很重要的一个内容,就是要拉上银行“背锅”,不仅案件操作需要熟悉银行内部情况的人员参与,同时因为高风险,用款企业一旦资金链断裂,贷款很可能有去无回,为了最大程度降低操盘手自身风险,必须要拉上银行垫背。所以在此案中,他才会介绍张某给谢某认识,这才有了后续种种。

  三男主三场戏“飙演技”女大学生“分饰两角”

  根据检方出示的证据、证言,基本上可以在还原事件发生过程时,将该案概括为精心布局、演技高超的三幕“场景”——

  第1幕:

  将中间人踢出局,选定用款单位

  计划还未付诸实施,张某与谢某就联手演了一出戏,把中间人老马踢出了局。当着老马的面,张某表示所在银行不能办非阳光业务,谢某则因用款企业迟迟不到位,拂袖而去。张某还特意开车将谢某送走。

  其实很快,谢某就返回了济南,开始操作3亿元的相关事宜。

  张某在法庭上介绍,对于用款企业,他是没有话语权的,当时他通过别人联系了山东一家化工企业。作为“投资方”的谢某还特意到了该企业进行考察,对企业的情况比较满意,选为用款单位。

  第2幕:

  银行里上演“行长”“副行长”二人转

  很快,第二幕“好戏”来了——谢某带着自己公司里的人,到天津银行济南分行,进行“核行”,也就是察看银行是否有资质承兑该业务。

  不久,谢某开始联系3亿资金,并就此找到了“金主”——广发银行北京分行,其对银行提出要介绍一笔跨行存款,可为这家银行获得一笔高息。

  但是如果这笔钱直接从广发银行北京分行转入天津银行济南分行,不仅没有额度,而且属于同业存款(指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属于对公存款种类),不能算作一般性存款,无法算作银行业绩。为此,谢某联系了合众资管,由合众资管作为资产管理方,代理广发银行北京分行的这笔3亿元款项,由合众资管出面,把钱几经辗转,再汇入天津银行济南分行。

  第3幕:

  “重头戏”上演,女生“分饰两角”

  张某供认,其利用与银行人员熟悉的便利,拿到了合众资管的印鉴并找人伪造,同时被伪造的,还有天津银行济南分行的印鉴。

  接下来,“重头戏”来了,刚大学毕业的年轻女孩韩某“登场”。2014年5月27日这天,按照预先的计划,韩某带着买来的银行工装,换好后跟随张某来到银行VIP室,张某先是演示相关操作流程,并将一张已填写好的大额存款证明书放在打印机下的抽屉内。

  接着,当合众资管财务人员来办理存款时,张某拿来一张空白大额存款证明书,坐在电脑旁的韩某则开始假装敲击键盘、点击鼠标,张某趁合众资管财务人员不注意,用事先备好的证明书,替代之前的空白证明书,并到外边盖好假银行印鉴后,再交给合众资管财务人员。对方不疑有假,将此证明书带走。

  当天下午16点59分,3亿元进入天津银行济南分行内的合众资管户头上。在张某带领下,脱下工装换上便装的韩某,“摇身一变”,又成了合众资管财务人员,带着假印鉴到银行前台要求把3亿元转走。银行工作人员并未发现内有玄机,将3亿元支票开出。

  资金到手后,3亿元贷款转给了山东某化工企业,其中2亿该企业使用,其余1亿元,转贷给一家面粉厂。

  检方证据显示,在这场交易中,谢某拿到2600余万元利息,其中1100万给了“金主”,扣除其他一些开支,谢某拿到了850万元。张某获得好处费1800万元,崔某最终拿到100余万元好处费。

责任编辑:焦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