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治疗,祝某变成了一个一辈子都要服侍的植物人了。
下班喝酒出事不属工伤
事后,经渝中区劳动部门认定,祝某的受伤性质不属于工伤。最后,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也仲裁认定祝某的受伤性质不属于工伤。
2006年5月10日,经重庆轮船(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江北区法院依法宣告祝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祝某的妻子曹女士为监护人。
然而,曹女士对此事一直持拒绝态度,不但拒不履行监护义务,不为丈夫支付医疗费和护理费用,而且对丈夫单位垫付医疗费一事也是不理不睬,连一句感谢的话都没有。
据了解,在祝某酒后摔成植物人一事中,所在单位本没有任何责任,但出于人道主义帮助祝某积极医治,从出事到2008年12月31日,共为祝某垫付医疗费、护理费等费18万余元。其间,单位曾多次找到曹女士,讨要垫付的相关费用。
最初曹以种种理由搪塞,到了后来,干脆玩起了捉迷藏,丢下自己的丈夫不露面,也不再履行监护义务了。
法院判妻子有扶助义务
今年年初,重庆轮船(集团)有限公司将曹女士告到渝北区法院,要求其履行对祝某的监护职责,并返还长达5年时间所垫付的医疗、护理等费用18万余元。
法院开庭审理时,曹女士并未出庭。承办法官给她打去电话,她仍不露面,最终放弃了为自己辩护的权利。
经过缺席开庭审理,渝北区法院确认祝某受伤一事不属于工伤,轮船公司垫付医疗等费用的行为属无因管理,该行为值得赞赏。法院还认定,祝某受伤时与曹女士系夫妻关系,受伤后妻子负有扶助义务,祝某受伤产生的医疗等费用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来偿还。
最后,法院判决曹女士偿付重庆轮船有限公司垫支的各种费用18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