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去年12月20日晚10点左右,文某从公司打卡下班。次日凌晨,妻子发现他身体异常,遂将其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出具证明:死亡原因为猝死、具体原因不知。2017年初,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文某的猝死不视同工伤。
文某家属认为,由于长期加班,且意外发生时也存在加班情况,所以文某猝死系劳累过度所致。故将文某任职公司诉上法院,要求赔偿50余万元。
企业加班时间超法定上限
在法庭上,被告方提出,公司从未强迫文某加班,且会定期组织员工进行体检,并在上班期间安排休息时间,也允许员工在非休息时间视自身情况适当休息,已经尽到了对员工基本的劳动保障义务。
对于文某的加班行为,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侵权行为?法院认为,本案中,虽然文某的猝死未认定为工伤,但被告公司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因存在过错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文某的近亲属亦有权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责任编辑:焦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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