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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调查问题多:无签名批复不完整 适用法律错误
2017-04-20 13:53:42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侯建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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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签名违反法律法规

  2月21日,山东省淄博市安全监督管理局公布《淄博嘉周热力有限公司“11·8”较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这起事故造成5人死亡,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000万元。事故调查报告认定,该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报告对16名相关责任人和7家单位(或个人)提出处理建议,其中5人被追究刑事责任,11人受党纪、政纪处分。

  同一天,淄博市安全监督管理局还公布了另一份调查报告——《淄川区西河镇荒山造林工程“11·6”较大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两份报告均没有相关成员签名。事故调查报告无签名的情况不单单发生在山东。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调查的多起案件,同样存在此类情况。比如,北京古船福兴食品有限公司“10·1”坍塌事故调查报告、通州区新华大街京杭广场1号住宅商业楼“1·7”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北京密云华鑫水电技术开发总公司昌平“1·11”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等均没有成员签名。

  记者查阅公开资料发现,江苏省苏州昆山市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8·2”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调查报告等事故调查报告中,文尾均有调查组的签名,而由地方主管部门负责进行的事故调查往往都没有相关签名,也没有调查组成员签名。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如果没有调查组成员的签名,调查报告实际上是存在瑕疵的,或者说是没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行政法领域专家、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湛中乐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存在瑕疵或者具有违法性的调查报告即使被政府批复,当事人也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途径申请撤销。

  湛中乐同时表示,事故调查报告往往经过政府批复后才会对相关当事人产生效力,在报告被批复前,即使调查报告存在瑕疵,当事人往往难以主张权利,当事人只能等到政府作出批复后,才能走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救济途径。这实际上暴露出目前对当事人的救济途径比较缺乏。

  批复不完整或被撤销

  按照规定,事故调查报告经政府批复后,追责程序随即启动,包括对有关当事人的行政追责和行政处罚。

  然而,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部分批复时,往往简单表述为“原则同意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原因、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批复内容不完整的情形较为常见。因批复内容不完整,被法院不认可的案例时有出现。

  王火平诉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3·13”YUANTONG轮移泊作业海上沉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案件就属于此类情形。

  在此案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涉案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事故发生原因和性质、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安全防范措施均作出认定和建议,但被诉批复仅简单表述为“原则同意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原因、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反映不出其是否对事故调查报告中的其他内容进行了审查,批复内容不完整。

  公开资料显示,上海市人民政府在对《关于上海环城再生能源有限公司“12·5”较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批复时,同样只对上海环城再生能源有限公司“12·5”较大爆炸事故性质的认定、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和提出的事故防范措施明确同意;在对《上海志卓成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1·13”较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批复时,同样只对上海志卓成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1·13”较大爆炸事故性质的认定、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和提出的防范措施明确同意。

  “政府的批复是对事故调查报告的一种确认或转化,如果只是部分同意,应就不同意的部分作出解释和理由说明。”湛中乐说,政府在批复时应对事故调查报告进行全面审查,而不应仅仅是对个别内容进行选择性认定。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熊文钊认为,无论是调查报告的签名问题,还是批复内容不完整情形,政府的批复如果被法院撤销,将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比如已被追责的相关当事人可以主张行政赔偿。

责任编辑:焦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