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在银行卡合同关系中,发卡行负有保障持卡人账户资金安全,保证持卡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义务。办卡银行未能保证向库森提供的银行卡具备必要的安全性、唯一性和不可复制性,也未在他人使用伪卡进行交易的过程中作出识别,导致案涉银行卡被他人伪造、盗用,违反了合同义务,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一审法院判令办卡银行承担赔偿责任是正确的。据此,佛山中院近日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焦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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