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死者自身有责任吗,泳池管理方过错在哪里
法院审理后认为,这家农业公司作为游泳池的经营者和管理人,虽然取得经营游泳池项目的合法手续和证件,但没有按规定配备足够的游泳救生员,这也直接导致了没有及时发现死者溺水情况,因为,他们是没有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具有相应过错。
同时,法院还考虑到苟某作为一个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苟某家属说,她是有一定游泳技能的,“那么,在水深80厘米左右的儿童游泳池内溺水,她不仅没有成功自救,还没有以足以引起他人注意的方式呼救、挣扎,可见在溺水时缺乏控制身体的能力。”法院就此认为,由于这样的原因,苟某在最后溺亡前,她的处理是不当的,或者说本身具有不可抗拒的原因,所以,相应泳池方面可以减轻责任。
最终,法院认定农业公司承担50%的责任,应赔偿74万余元,经计算,扣除已经赔付的8万元,还需赔偿66万余元。因在保险公司的赔付范围内,因此这笔款由承保的保险公司直接支付给死者家属。
责任编辑:焦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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