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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反家庭暴力法施行一年 全国法院发出680多份人身保护令
2017-03-08 14:40:56 来源:央广网  作者:孙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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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实施反家庭暴力法是如何和其他部门协作配合的?

  家庭暴力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反对家庭暴力也需要各相关部门和全社会的参与。正如反家庭暴力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那样:“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人民法院在处理涉家暴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对此深有体会,并在实践中逐步探索与当地政府、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关工委、律师、社工、志愿者等各种相关部门和组织协力合作,建立反家暴网络,建立联动机制,共同构筑全社会合力参与的反家暴宏观格局。

  在实施反家庭暴力过程中,许多人民法院通过与当地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配合,制止家庭暴力,保证人身安全保护令得到切实履行。各地法院今后将继续学习、借鉴成功经验,充分利用信息化的优势,将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与反家庭暴力法的宣传教育工作相结合,通过推送典型案例、答疑解惑,让群众了解家庭暴力的危害以及维权途径,主动协调、联系相关部门和组织,让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得到社会各界的支持。

  实践中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如何执行的?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反家庭暴力法的核心内容之一,保护令的执行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共同职责。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我们认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监督当事人遵守保护令的规定,及时制止当事人违反保护令的行为;二是对当事人违反保护令的行为进行处罚。

  对于第一项任务,监督当事人遵守保护令的规定、及时制止违反保护令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精神,通常由公安机关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负责比较合适。主要考虑是:当事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再次实施家庭暴力的,公安机关能够及时出警制止暴力,有效保护受害人免受伤害,这也是公安机关的职责所在。同时,公安机关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督促当事人遵守保护令的有关规定,更为便利,也更符合实际。

  对于第二项任务,即对违反保护令行为的处罚,应当由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共同负责。具体也可以分为两个部分:

  第一,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中的禁止性规定,如再次实施家暴或者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申请人报警后,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出警,并作出相应处罚。行为人违反保护令的行为同时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固定证据后移交人民法院处理,人民法院依法给予训诫、罚款或者拘留。

  如果申请人收集证据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处理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构成犯罪,根据情节给予训诫、罚款或者司法拘留;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中有关驱逐、迁出等规定的,如责令迁出住所而拒不迁出,一般由人民法院执行。如果行为人同时实施其他暴力行为或者有较大人身危险性的,人民法院视情可商请公安机关协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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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焦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