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3月8日消息 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一周年暨三八妇女节来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了实施反家庭暴力法十大典型案例。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在回答记者问时介绍,2015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施行,截止2016年12月底,全国法院共计发出了680余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家庭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不仅直接危害受害人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导致婚姻家庭和未成年子女的不幸,而且极易引发恶性刑事案件,危害社会的安全和稳定。2016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反家庭暴力法表明了国家禁止任何形式家庭暴力的鲜明态度,家庭暴力不再是家庭私事,而是具有严重危害的社会问题。家庭暴力受害者需要国家公权力的保护,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国家保护人权维护社会安定的重要职责之一。这是尊重人权、保障弱势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是弘扬家庭美德、形成平等和睦文明家庭关系的重要体现,更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发布的十大典型案例相关问题接受记者采访。
请您介绍一下人民法院实施反家庭暴力法一年以来的总体情况?
自2016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一年来,各地法院坚决贯彻法律,受理了一批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和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截止2016年12月底,全国法院共计发出了680余份人身安全保护令。通过及时下发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地遏制家庭暴力的发生,维护了受到家庭暴力伤害的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用司法手段向全社会宣示,国家反对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案件数量虽然不多,但社会关非常关注,影响面很大,人民法院通过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的审理,充分展示了国家对未成年人权益的特殊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在三八节发布十大典型案例,请介绍一下这些案例具有什么样的社会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十大典型案例中,有撤销施暴者监护人资格的,有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还有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被申请人予以处罚的。这些案例是人民法院适用反家庭暴力法,维护家暴受害者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的典型代表。公布这十个案例,宣示了国家反对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彰显了国家法律的权威,震慑、教育了施暴者。从法律效果看,人民法院较好地掌握了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和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的证明标准以及人身安全保护令发出的条件。从社会效果看,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切实维护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绝大多数案件中人身安全保护令起到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当事人人身安全的作用。
请问哪些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和人身安全保护令?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家庭成员和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撤销监护人资格。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人多数为女性家暴受害者,也有男性家暴受害者,还有老年人、残疾人和儿童。鉴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遭受家庭暴力时没有申请能力或者求助、申请的能力比较弱,反家庭暴力法还规定了较为宽泛的申请主体,如近亲属、妇联、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目的就是充分保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
从反家庭暴力法实施的情况看,保护令申请人中既有家庭成员,也有同居者;除了女性,还有男性,也包括老年人、残疾人和儿童。既有家暴受害者自行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也有家暴受害者住所地的妇联等单位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还有社会组织协助申请人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
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是法院实施反家庭暴力法的重要工作,请您介绍一下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作用。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人民法院根据反家庭暴力法在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间设立的一个法律保护伞,等于在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间筑起的一道无形的“隔离墙”,将施暴人阻拦在“够不着”受害人的地方,在很大程度上预防家暴的发生或者再次发生。因此,人民法院正确适用反家庭暴力法,针对当事人的申请,及时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既是依法履职,以法治手段保护人权,维护文明、和睦、稳定的家庭关系,也是代表国家公权力回应了社会上反家暴的强烈呼声和迫切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