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后认为,李义纠集李高清、唐绍宏等刑满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在开县临江镇境内大肆进行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李义为组织领导者,李高清、唐绍宏等人为骨干,李高明、颜帮荣等人为参与者的犯罪组织。该组织有相对稳定且人数众多的成员,有明确的组织、领导者、基本固定的骨干成员和较为严明的组织纪律,已经具备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该组织以开县市场物业开发有限公司和开县江里客运有限公司为依托,通过实施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聚敛钱财,在物质上为组织的生存、发展和实施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保障,已经具备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该组织在被告人李义的组织、领导下,为了组织或者组织成员的利益,在开县临江境内有组织的实施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等犯罪活动,欺压、残害群众,已经具备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该组织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迫相关经营户在其控制的开县市场物业开发有限公司经营,强行向租赁经营户收取高额租金等,强迫临江至开县等地的中巴车进入其控制的开县江里客运有限公司接受服务,强行向从事非法营运的长安车车主收取费用等,对当地农贸市场和客运市场形成非法控制;通过实施寻衅滋事、放火、抢劫等犯罪活动,对群众形成心理强制,产生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已经具备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非法控制特征。以李义为组织、领导者形成的组织具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所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具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非法控制特征,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据此,法院依法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放火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判处李义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10000元。李高清、唐绍宏等25名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分别判处六个月至十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非“涉黑”被告人伍席成、熊俊分别判处一年和三年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