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
属于救助危难可以免除处罚
一般不提倡闯红灯就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或者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的违法行为信息,有证据证明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应当予以消除。
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道筠认为,对他人存在严重生命危险时发生的救助行为,即是救助危难。唐先生在医院确定危急的情况下,紧急送妻子转院,符合救助危难的情况,如果证据充足,应该予以免除处罚。首先,从法律规则上已经给予了此类情况一定的处理空间。另外,从法理上讲,人的“生命权”也高于其它普通权利。
刘道筠表示,此类情况属于意外事件,不存在普遍性。一般当事人遇到此类事情,在主观上会反映过度,比如涉及到孕妇,可能一点点小情况,家人都会非常紧张。闯红灯存在一定的危险性,一般情况下,不提倡个人驾车闯红灯就医,还是要求助救护车、警车等专业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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