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出受贿款被认定退赃
万宁市法院一审认为,李世敏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任儋州民政局局长、那大镇镇委书记、儋州国土环境资源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99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2016年12月底,万宁市法院一审认定李世敏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25万元。
宣判后,因对李世敏捐出的款项是否应认定为退赃存在争议,且李世敏受贿数额达99万元,数额巨大,适用缓刑不当为由,检察机关提出抗诉。
2017年4月,海南市一中院开庭审理此案。经审理,海南市一中院认为,鉴于李世敏受贿后通过其单位纪检组的名义将贿款用于捐助,并未挥霍一空,贿款虽系不义之财,但最终被用于正当目的,此种行为虽系受贿既遂后所为,但却有益于社会公共利益,也符合一般社会伦理观念,因此,原判将捐助公益事业的贿款认定为退赃并无不妥。
对此,考虑到李世敏投案、退赃、认罪等情节,法院认为对李世敏适用缓刑并无不当。海南市一中院终审判决李世敏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25万元;李世敏受贿所得赃款99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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