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一中院发布典型知识产权案例为辖区企业创新发展保驾护航
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同属废弃物处理设备制造公司,经营范围高度重合。杨某等人系原告前员工,2015年9月离职,现为被告股东(发起人)。被告2015年10月提出实用新型专利“一种液压剪切破碎机”的申请,发明人为杨某等人。原告认为涉案专利属于职务发明,应属于原告所有。市一中院审理认为,诉争专利属于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有关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应归属于原告。
近年来,因员工跳槽、自行创业导致技术泄露的专利权属纠纷呈高发态势。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原企业的知识产权,不利于保护和促进知识创新,理应受到法律的惩罚。
原告绿茵天地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5年,主营范围为体育设备设施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体育场地、设施的租赁等。自1997年至2016年期间,原告注册并续展了“绿茵天地文字、英文及图”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项目主要集中于运动地面新材料研发、生产、销售与体育设施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运营管理等类别。原告在我市具有一定知名度,曾承建多所院校跑道及田径场项目。被告某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3月,经营范围为:室外体育设施工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施工;体育器材批发兼零售。2017年6月,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网站首页等处使用了“绿茵天地文字、英文及图”,该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标识相同,网站中公司简介、产品分类等内容与原告的经营范围和商品/服务项目高度重合、类似。一中院审理认为,被告在同种服务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近似或者相同的商标,容易使公众产生混淆,构成商标侵权;原告与被告的经营范围存在交叉,双方具有市场竞争关系,原告及注册商标在天津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告将原告注册商标中的文字部分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足以使消费者误以为两者之间存在某种关联,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损失。
商标权是企业的重要产权和资源,其价值在于保护经营者的商誉,保障消费者购买意愿的正确表达,维护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近年来,各类“搭便车”的现象层出不穷,利用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宣传本公司的产品或服务,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还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月24日,在第18个“4·26世界知识产权保护日”即将来临之际,天津一中院召开典型知识产权案例新闻发布会,发布2017年知识产权审判基本情况及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发挥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促进全社会依法保护知识产权,促进良性竞争。
据介绍,2017年,一中院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433件。其中,著作权类案件244件,占56.35%;商标类案件81件,占18.71%;专利类案件69件,占15.94%;技术合同类案件20件,占4.62%;不正当竞争及其他知识产权案件19件,占4.39%。案件主要呈现出四个特点:一是具有鲜明的区域经济特征。该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多与机械、化工等传统的重工业、轻工业和医药等产业基地特色相关。二是技术类案件涉及的企业多属传统制造行业。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大多系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纠纷,涉及创造性发明专利的案件较少,且涉案专利涉及技术面较窄,主要系机械制造类专利技术纠纷。三是新技术引发的纠纷不断涌现。因新技术、新经济样态引发的新类型知识产权纠纷在知识产权审判中有所体现。四是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纠纷层出不穷。因员工跳槽、自行创业导致专利权属纠纷呈高发态势,科技创新型企业易丧失职务发明的专利权。(通讯员杨纪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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