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性侵男性不属于强奸罪但要承担刑责
若男性遭遇性侵该如何追究法律责任?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霍继强律师表示,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强奸罪的犯罪对象只可能是女性,现行法律不承认男性被强奸一说。
尽管男性暂时不能作为强奸案的受害者出现,不过霍继强律师表示,在具体司法实践中,若成年男性遭遇严重性侵,警方或将以故意伤害罪来追究责任。
此外,他指出,于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将强制猥亵罪中的“妇女”修改为“他人”,填补了我国男性性权利保护的空白。具体内容是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修改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因此,若男性遭遇性侵,是能够以猥亵罪追究相关行为人的刑事法律责任。如果因性侵行为,导致被害人构成轻伤以上,则将依据择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定罪量刑。
霍继强指出,该事件中还涉及传播淫秽物品罪。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2011年,42岁男子“强奸”18岁男同事并导致受害人轻伤一案宣判,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法制日报》报道称,这被认为是我国内地法院首次对“强奸”男性者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
责任编辑:王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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