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纷处理难
赵佳欣,辽宁省大连市人。2017年5月14日,在大连西安路罗斯福商场地下付费停车场停车后,赵佳欣的车辆被刮蹭。
当天18时39分,赵佳欣驾车进入商场附属的地下停车场后,将车停在划线清楚的停车位上。“没有压线、占道、阻碍其他车辆等问题,就是规规矩矩地停在了车位里面。然而,20时40分左右,我回到停车场时发现,我的车右侧车门有明显的剐蹭痕迹,我马上找工作人员说明情况。保安告诉我无法调取监控,需要警方授权”。
随即,赵佳欣前往交警支队寻求帮助。在取得警方授权后,地下停车场的工作人员为其调取监控,结果发现停车处是监控死角,“我在调监控时发现,地下停车场的监控死角特别多,没有拍到车辆被剐蹭的过程,但是停车场入口的摄像头清楚拍到了我的车在入场时是没有任何伤痕的。”赵佳欣对《法制日报》记者说,“在整个事件过程中,我对交警的处理还是很满意的。交警的答复是,‘如果车在行驶过程中发生碰撞,归交警管辖,但是车停在停车场里,在静止状态下发生车损,不在交警管辖范围内,理应由车场负责。如果需要调解,也应该归当地派出所负责’”。
赵佳欣随后向派出所报警。“派出所出警很及时,前后出警了两次,不过派出所民警表示此事不在他们的管辖范围内,如果我能够和停车场协调最好,协调不了就只能去法院起诉。可是,谁会为了几百元去法院起诉,耽误不起。”赵佳欣说。
在赵佳欣看来,此事应该由停车场负责,“但是商场的负责人明确对我说,商场不承担任何责任,收费的依据是提供了车位,车辆被剐蹭需要去找肇事方,并且商场一直在帮我调取监控录像。按照商场的态度,这件事就好像发生在马路上,而不是发生在商场的收费停车场里”。
最后的解决方案是,赵佳欣把车送到4S店,花了500元维修,“因为金额不大,不值得出保险”。
《法制日报》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在地下停车场发生纠纷后,在处理过程中,车主与停车场之间的合同关系往往成为争议焦点。
对此,北京律师庞伟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车辆停放在地下停车场内,车辆驾驶人与地下停车场的管理方就形成了合同关系。在停放期间,如果车辆因第三人原因遭受损坏,车主或车辆驾驶人可依据合同法向地下停车场管理方索赔,地下停车场管理方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肇事方追偿。
庞伟说,不过,即使是依据合同法处理,目前仍存在分歧,即场地租赁合同和保管合同之争。
2015年,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曾对一起类似案件作出判决。
在上海市一中院审理的这起案件中,原告车辆在被告的地下停车场内受损,由此提起诉讼。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在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可以认定,车辆钥匙由原告自行保管,被告根据停车凭证计时收取停车费后即对停放车辆予以放行,并不对停放车辆及驾驶员的其他情况予以审核,此种情形并不符合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对保管物应有的控制及占有特征。另外,根据被告每小时收取7元停车费的实际情况,不应当推定被告订立合同之本意中包含愿意承担保管车辆的较重义务。法院最终认定为场地租赁合同关系。
不过,也有法院认为,将车辆停放在地下停车场内,车辆完全置于地下停车场的管理之下,构成交付,故而认定为保管合同。
在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545号判决书中,原告车辆在被告停车场中丢失,由此产生诉讼。原告将车辆停放在被告经营的停车场,案涉车辆完全置于被告的管理之下,并不存在被告将案涉停车场交付原告使用、收益,原告自行管理车辆的情形,且原告就其停放车辆的行为向被告支付了相应的停车费,故双方之间成立有偿的保管合同关系。
两种合同关系的认定,直接决定涉事停车场对车辆事故负有的责任比例。在场地租赁合同关系的认定之下,涉事停车场一般只承担30%左右的责任;在保管合同关系的认定之下,涉事停车场几乎承担全额责任。
庞伟对《法制日报》记者说,也有业内人士认为,车辆停放在地下停车场属于一种服务合同,“包含提供临时场地和进行安全管理的内容,其管理保护义务低于一般保管合同,类似于在小区租的车位,使用人交两种费用,一是给车位所有人的租赁费,二是给物管的车位物管费。商业停车费类似两者结合”。
对此,北京律师朱兆林认为,加强地下停车场的安保工作是停车场管理方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小区停车场的经营模式是收费停车模式,商业场所停车场则采用收费停车或购物消费免停车费两种模式。”朱兆林说,无论停车场采取哪种模式运营,市民将车开进停车场后,就与停车场管理方建立了消费服务合同关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消费服务合同关系达成后,停车场管理方就有责任和义务为车主提供安全的停车环境,在自己能力范围内保护车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如果有人在地下停车场内实施抢劫,导致消费者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停车场管理方存在过错未尽到安保责任,受损者或者受害者可以要求管理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朱兆林说。(赵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