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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假没休完?北京劳动者未休年假可获3倍工资
2017-04-25 08:28:12 来源:北京日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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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调岗不得“任性”,年假应休未休可获得3倍工资报酬,加班费计算基数是实际发放的工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与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4月24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进一步统一劳动争议案件裁判标准和执法尺度,如将“未休年假工资报酬差额”定性为“经济补偿金”,仲裁时效是从劳动者知道或应知权益受侵之日起一年。

  《解答》共计26条,分别对劳动关系确认、劳动者工作岗位及工作地点、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劳动合同解除、未订立书面合同及合同期限法律问题、带薪年休假、工资标准及各种争议计算基数、社会保险等8组问题进行了明确。

  数据显示,2016年北京市三级法院共新收一、二审劳动争议案件30007件,同比上升2.8%;结案30923件,同比上升4%。市人力社保局调解仲裁处处长郑秀兰介绍,2016年全市仲裁系统共受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81290件,同比增长14%,成为历史最高年。全年共审结案件77573件,结案率为95%,其中调解结案占45%,裁决结案占44%,终局裁决案件占裁决案件的32.5%。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单国钧介绍,从结案案件案由上看,98%为劳动合同纠纷,其中确认劳动关系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和经济补偿金纠纷案件数量更为突出。女性劳动者涉诉比例近年小幅提升,35岁以下涉诉比例不断增加,企业高管和高级技术人员所占比例也呈上升趋势。劳动者诉求仍主要集中在追索劳动报酬、加班费,确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违法解除的赔偿金、未休年假工资等方面。

  分析发现,传统制造业、建筑领域、餐饮服务业及批发零售行业的劳动争议案件尤为集中。同时,一些新兴产业如金融服务、运输物流、高新技术产业等也呈现出劳动争议案件多发趋势。

  单国钧指出,受“互联网+”时代到来对现行劳动关系的冲击和影响,劳动争议的纠纷类型已经不再局限于传统类型,各种新型的用工关系不断涌现,而劳动的提供者和成果的接受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也日渐模糊化,如近几年来兴起的“网约车司机”等。“北京高院将结合这些发展变化,通过案例研究,与相关行业协会、行业主管部门沟通调研等方式,进一步总结‘互联网+’经营模式下用工关系的特性,发布指导案例等,统一裁判尺度。”

  亮点释疑

  未休年假工资报酬申请仲裁时效为一年

  带薪年休假能否落实受到不少职工的关注。在4月24日发布的《解答》中明确,劳动者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可获得日工资收入的300%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100%部分)及法定补偿(200%部分)。

  一直以来,各法院和劳动仲裁机构在审理“未休假工资报酬”时,对此定性并不相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金曦介绍,此次明确了“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差额(200%部分)”为“经济补偿金”,而非“劳动报酬”。

  统一定性后,因此引起的最大变化是仲裁时效的变化。记者了解到,在北京地区,未休年假工资报酬认定为“经济补偿金”性质后,计算仲裁时效是自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一年,超时效后不在保护范围。假如某职工未休2014年年假,按照《北京市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可延迟一年休假,但如果到2015年12月31日仍未休假,那么仲裁时效从2015年12月31日起计算,到2016年12月31日满一年,在此期间劳动者可以申请2014年的未休假工资报酬,过期则不再支持。而此前,一些裁判部门将此类案件定性为“劳动报酬”,按照有关规定,仲裁时效是从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一年之内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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