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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银行“假理财”案:承诺先期兑付客户本金
2017-04-21 09:05:38 来源:北京青年报  作者:程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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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访

  投资人质疑航天桥支行员工集体犯案

  投资人张先生这几天每天都来航天桥支行“报到”,同时也与其他维权客户保持密切联系。他透露自己投了几百万在出事的产品上,他的客户经理正是前天凌晨在机场被带走调查的李某。

  张先生告诉北青报记者,航天桥支行对贵宾客户的服务非常“投其所好”。除了这两天媒体提得最多的高尔夫俱乐部,还有亲子、旅游等各个主题的俱乐部。所有高端客户都可以找到自己的“组织”。支行也针对大家的兴趣提供很多增值服务。买了出事产品的客户也不仅是高尔夫俱乐部的,还有其他俱乐部的。理财经理密切关注大家账户的余额,谁的账户上要是多进了一大笔钱,就会恰逢其时地推荐这款产品。

  据张先生介绍,他买过几次这种产品,都是在贵宾中心理财经理李某的办公室里签的购买合同,然后去柜台办的汇款。柜台的业务受理单上还有理财产品的名字和转让人的信息,整个流程跟他买其他正规产品完全一样。最关键的是,前几次都兑付了,所以从来没有怀疑买了假产品。

  张先生认为,这起事件显然不可能是支行行长张颖一人所为,伪造产品、用假合同骗客户也许容易,但是客户都是在柜台上打的款,用系统打的单据,难道柜员会不知道吗?在他看来,这就是一个上下一起集体作案的案件。

  分析

  航天桥支行风控上有大漏洞

  “从目前报道出来的情况看,民生航天桥支行这起案件暴露出他们在风险控制上的极大漏洞。”某大行一家支行的行长李先生昨天跟北青报记者讨论了这起案件,提出了他自己的不少质疑。

  首先一家支行短短一两年时间冒出这样的大案,难道上级在这期间没有任何稽查吗?其次,如果真如客户所说,这家支行的柜台能打出假产品的单据,说明造假太猖狂。这位行长表示,在自己所在的银行,所有理财产品都是经分行审核投放到系统中,支行不可能有改变IT系统的权限。民生银行的大IT系统里也没有这样的产品。最大的可能就是这家支行的理财系统和柜台交易系统没有统一,行长可以通过理财系统造假。

  还有一个更大的疑点就是反洗钱的线索也没有得到重视。从各家媒体的报道来看,假产品主要有8个转让人,都是在这家支行开的账户。而100多名受骗投资人在一两年的时间内,频繁地向同在一家支行的这些账户进行最少100万,最多上千万的转账,竟然也没能引起任何察觉,非常可疑。因为按照央行反洗钱的要求,每笔超过20万元的转账,都要上报。这样异常的转账行为,竟然没有引起任何警惕,很可能行长根本就没有上报。

  李先生表示,这些疑点还需要调查结果才能最终认定,不排除事实真相可能与媒体报道有较大出入。不过他很担心这一案件对整个银行业的影响:“银行经营最重要的是信誉,因为要完全依赖于客户的信任。我担心这起事件不仅会对民生银行的信誉造成负面影响,也会影响社会对整个银行业的评价。”

  声音

  民生银行应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民生银行昨晚发布的处置方案,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金融团队张亚男、陈涛律师认为,民生银行的这一处置方案体现了他们的责任和担当,使投资人的利益提前得到了保障。根据过往经验,这种受害者众多的刑事案件至少要半年才能办完。如果等到刑事追缴后,再承担赔偿责任,投资人的损失其实会扩大,还会增加维权成本。民生银行及时快速进行处置,也有利于重树消费者信心。

  不过,两位律师强调,从现有公开的信息来看,依据现有法律,民生银行也的确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张颖的行为被认定为犯罪,依据有关法规,单位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单位对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一事件中,民生银行在经营管理上的漏洞为员工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便利,同时对员工负有监管不力的责任,依法应对投资人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民生银行赔偿投资人的赔偿范围是否包含本金和利息收益呢?两位律师认为,投资人的本金属于实际损失,民生银行应当赔偿投资人本金,不存在争议。但利息是否为必然遭受的损失,还是应结合理财产品进行综合分析,如果是合同约定是:“保本保息”型,应当属于投资人必然遭受的损失,也应赔偿。如果约定“收益”具有不确定性,不属于投资人必然遭受的损失,便不应属于民生银行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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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焦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