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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银行业机构在审核住房信贷业务过程中,要严格按规定查询成都市房产档案信息系统、房屋交易合同网上签约系统、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对于购房贷款申请人的住房记录、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等查询情况要留档备查。
通知要求,各银行业机构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中国银监会四川监管局相关规定,严禁购房者通过首付贷、个人消费贷、个人经营性贷款、信用卡透支支付首付款等加大购房杠杆、变相突破住房信贷政策的行为。
各银行业机构要严格落实月供收入比不超过50%等政策要求,对于购房人提供虚假收入证明或不符合月供收入比要求的,不得放贷。对于已成年、未就业且没有固定收入的借款人,商业银行可相应提高借款人首付款比例。
据悉,该通知自4月13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焦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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