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原告曹某萍的父亲与被告崔某华的母亲系同胞姐弟,原、被告系姑舅亲表兄妹。经亲戚介绍,双方登记结婚。

近日,岚山区法院就曹某萍诉崔某华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决曹某萍与崔某华的婚姻无效,并依法对财产及子女抚养问题作出处理。这是该院审结的首起因近亲结婚导致姻无效案件。
原告曹某萍的父亲与被告崔某华的母亲系同胞姐弟,原、被告系姑舅亲表兄妹。经亲戚介绍,双方于2009年9月29日在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勃利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4年11月1日,曹某萍生育一子,取名崔某宇。后因感情不和,曹某萍向本院提起婚姻无效之诉。
岚山区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曹某萍与被告崔某华系姑舅亲表兄妹关系,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双方登记结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一项关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及第十条第二项关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之规定,两人的婚姻应属无效婚姻,故判决宣告原告曹某萍与被告崔某华的婚姻无效。无效的婚姻自始无效,双方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对原告曹某萍主张的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依法作出判决,对于共同财产奇瑞QQ轿车一辆,双方一致同意归被告崔某华所有,依法按照双方意愿处理;对于子女抚养问题,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综合衡量原、被告双方的经济能力及现实情况,崔某宇跟随原告生活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故将崔某宇判归原告曹某萍抚养。
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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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中国搜索网、参考消息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