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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法”中的“无过错赔偿”原则
2017-03-27 09:29:38 来源:扬子晚报  作者:郭一鹏 于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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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来听听法律界人士怎么说

  这两起事故一比较就会发现,虽然都是撞上停在路边的机动车导致人员死亡,但在事故责任以及赔偿责任上,还是有不小差别的。其中,对于常熟这起事故,车主张某把车辆停在路边,妨碍其他车辆通行,交警认定其承担有限的次要责任。据此,他要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并无多大的争议。

  而对于江阴这起事故,车主陈先生夜间把车停在自家门口,没妨碍其他车辆通行,朱某因醉驾导致事故,承担全部事故责任,陈先生不担责任。但就赔偿而言,陈先生却被法院认定,要承担一定责任,他觉得很冤枉。法院一审判决作出之后,网上也有不同声音,认为法院判错了。这是什么缘故呢?

  北京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蔡庆涛律师表示,一审法院的判决并无多大问题。在本次交通事故中,陈先生不存在任何过错,但道路交通安全法有一条重要原则,也就是第76条规定的对机动车一方采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就是说,在交通事故中,只要造成损害了,哪怕交警认定他没有丝毫过错,也得承担上限10%的赔付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通过均衡整个社会利益、调整双方冲突、让优者承担责任、合理分配损失来体现民法的公平原则。它对于个别案件的适用可能有失公允,但它体现的是整体的公平和正义。”蔡庆涛说。

  然而,包括陈先生投保保险公司在内的其他人士持不同观点。他们认为,该案并不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因为这一条款要求交强险进行赔付,而交强险赔付的前提是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具体到该案,陈先生早已把车停在了自家门口,只能算是车辆在使用过程中,这应该是商业险的承保范围,不受法律强制规定。尽管根据法院判决,最终是由保险公司对死者家属进行赔付,但对陈先生而言,他在第二年的保费会因此上浮,财产损失还要转嫁到车主头上。此外,陈先生的车辆被撞也造成了车损,还要没有任何过错的陈先生来承担赔偿责任,有失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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