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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客车严重超员
按危险驾驶罪处罚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危险驾驶罪作出了补充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负有直接责任的,按照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责任编辑:焦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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