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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出过事故 商家被判撤销合同并三倍赔偿
2017-03-15 15:31:26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李轩甫 陈敏 肖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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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级法院判决商家退还购车款并3倍赔偿

  海口市秀英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先生与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的《新车销售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及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签订后,王先生已经依约向某汽车销售公司支付了全部购车款,某汽车销售公司应当将符合合同约定的全新车辆交付给王先生。但是,某汽车销售公司在交付时却未将汽车曾受损维修的情况告知王先生,存在隐瞒和欺诈性质的行为,某汽车销售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

  据此,海口市秀英区法院判决撤销王先生与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的车辆销售合同,某汽车销售公司退还王先生购车款15万余元;王先生将车辆及相关配置退还并过户给某汽车销售公司,某汽车销售公司赔偿王先生各项损失2.5万元,增加赔偿王先生3倍购车款45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某汽车销售公司不服,向海口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近日,海口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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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焦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