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东北网  >  东北网法制  >  国内
搜 索
见义勇为可免责...民法总则这样影响百姓生活
2017-03-10 10:06:46 来源:新华网  作者:杨俊峰
关注东北网
微博
Qzone

  8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举行了第二次全体会议,其中一项议程是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此次提请大会审议民法总则(草案)共有11章,涉及民事基本原则、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责任等主要内容。它将如何影响百姓的生活?我们邀请了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蔡斐和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范辰律师进行解读。

  1、胎儿也有继承权

  第十七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蔡斐:传统民法理论认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未出生的胎儿属于母亲身体一部分,自然也难以成为民事主体。从现实来看,这显然不利于胎儿的权利保护。此次确认“胎儿享民事权可继承遗产”是对胎儿利益保护制度的特别创设,弥补了此前的立法漏洞。同时,“胎儿出生是活体”明确了这一规定实施的前置条件,有利于该条规定在以后司法实践中的操作。

  2、六岁孩子可以“打酱油”

  第二十条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范辰:现在的生活比以前显著改善,营养增加,孩子发育早,接受信息渠道广泛,心智成熟早,因此,草案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由十周岁降为六周岁,是合适和合理的。像打酱油、买西瓜这样非重大的事情,六周岁的孩子去实施是可以的,有法律效力。

  3、失能老人须监护

  新华社徐骏作

  第二十二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蔡斐:监护,与每一个公民息息相关。将失能老人规定为监护对象,无疑扩大了被监护人范围。现行的《民法通则》只规定了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监护,失能老人等成年人的监护一直是法律保护的空白点。新的法律规定,就直接意义来说,可以更好地维护失能老人的人身财产权益,给他们“撑腰”,让他们享有法律的“红利”。从长远来看,也适应了我国人口老龄化社会的发展趋势。

[1]  [2]  下一页  尾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