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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55万购进口车 车管所:系天津爆炸事故车辆不能上牌
2016-12-06 15:29:00 来源:成都商报  作者:颜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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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厂商回应

  车辆系今年2月生产

  与天津港爆炸事件受损车无关

  成都商报记者随后联系上克莱斯勒(中国)总部有关人员,对方表示:“该车为2016年2月生产,2016年4月在天津海关办理手续,绝对与天津港爆炸事件受损车无关。”对方透露,接下来会有克莱斯勒(中国)总部的工作人员与经销商一起,联系相关交管部门沟通了解此事。

  天津港爆炸事故之后,涉及大众、丰田、宝马、雷诺等汽车品牌的多辆汽车受损。2015年12月18日,Jeep中国官方网站曾发布过3435辆全损车辆的汽车车架号,成都商报记者通过其官网核实到,刘先生购买的汽车并不在这3435辆之中。

  2016年2月29日,Jeep中国官方网站发布《关于天津港受影响车辆处理方法的沟通函》(以下简称《沟通函》)提到,在天津港事故中有共计3435辆车辆遭受严重损坏,其中2114辆已经予以销毁,剩余1321辆被定为全损车辆。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在理赔后拥有这1321辆车辆残值的所有权。同时有部分车辆曾在事故期间停放于天津港,位置距离爆炸源数公里以外。该批车辆中的指南者、自由客以特价车形式被二手车商持有,同时克莱斯勒(中国)授权经销商销售为其提供二手车质保。此外,另有部分车辆,其中主要是Jeep大切诺基,曾停放于天津港,远离爆炸中心处,暴露于现场空气中。该批车辆享受克莱斯勒(中国)官方提供的全新车辆质保服务。

  律师说法

  若明知是事故车依然销售涉嫌欺诈消费者可索赔

  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寇翼律师指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宣传。若存在欺诈行为的,应当按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本案中,若4S店的确把事故车当成进口新车向消费者销售,则消费者有权根据上述规定向经营者进行索赔。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秀表示,首先要了解车辆不能上牌的真实原因,到底是天津港事故还是其他原因,“如果4S店明知是天津港事故车辆依然销售,那就涉嫌欺诈,消费者可以通过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索赔。如果4S店并不知情或成都车管所错误判断,那么4S店就不涉嫌欺诈,4S店只需要全款退车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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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焦志明